一、申请条件
1.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;
2.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和特殊事项需要;
3. 必须遵守限载、限速、限高的规定;
4. 采取防护措施;
5.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、路线行驶。
二、申请材料
1.申请表;
2.车辆经过城市道路行驶方案;
3.防止损坏城市道路的必要措施和相应设备的材料;
4.车辆数据材料。
三、申请流程
1.受理: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,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、真实、有效,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,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,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;(时限:0.5个工作日)
2.决定: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,并做出审批意见;(时限:0.25个工作日)
四、法定依据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,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)第二十八条: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,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、路线行驶。
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,可以不受前款限制,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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